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民初227号 |
案号 |
(2019)桂0521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钦州宏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工程款216881元及返还质保金30000元共246881元;二、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钦州宏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上述款项246881元的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为:以246881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468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提前履行的,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钦州宏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鉴定费15000元及图纸复印费540元共15540元;四、驳回原告钦州宏达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钦州宏达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970元,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原告钦州宏达装饰材料经营部已预交受理费5470元,属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钦州宏达装饰材料经营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521执7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艳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21554713483X |
登记机关 |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居委会就业用地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