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芹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36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金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吕文仲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靳启祥、孙芹妮分别在其认缴299万元、201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邯郸市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6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吕文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被告邯郸市金禾种业有限公司、靳启祥、孙芹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