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4********3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980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994.98元;二、被告王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1808.05元、逾期违约金693.77元;三、被告王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偿还完毕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以欠款11994.9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信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王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