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善诚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7********GM4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30278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8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家口善诚商贸有限公司、闫亚平向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支付货款6762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762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元,由被告张家口善诚商贸有限公司、闫亚平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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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2MA07KXGM4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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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