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1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1287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1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开元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77万元,并支付利息3971396.15元(计至2017年11月21日止,2017年11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广西开元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三、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对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号“恒祥豪苑”7#商住楼、8#商业楼地下负一层在建的8001号至8170号共170个车位[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4)第A073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4507012014005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45070120100023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苏凯林、黎曦蔓、蔡海洲、苏晓红、广西中景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4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开元贸易有限公司、苏凯林、黎曦蔓、蔡海洲、苏晓红、广西中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桂0802执119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90064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蓝方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2011427426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扬帆北大道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