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4********0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3民初112号 |
案号 |
(2021)桂0303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洪英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逾期本金11943.03元,逾期费用1839.8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3月27日的逾期利息1573.69元,以及后期的逾期利息(后期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每日0.05%计算至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洪英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律师费1000元;3、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洪英负担案件受理费209元,公告费30元,合计239元;4、被执行人洪英承担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