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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1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02民初1050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一、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烈香工程款387572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烈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原告王烈香负担300元,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3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曹志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00151310938U
登记机关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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