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梧州金苑大酒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102民初1770号 |
案号 |
(2019)桂0405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贺州市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金萍、祝愿、祝楚舒、邓州丽、梧州市鑫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4年鑫融字017号《人民币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李金萍归还原告贺州市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还款计划如下(先还本金后还利息):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 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15万元;2017年2月底前归还贷款本金15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25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25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35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35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三、原告贺州市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梧州市鑫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土地权属证号为: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4078265号房产、梧国用(2014)第004371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3070468号房产、梧国用(2013)第010927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3070464号房产、梧国用(2013)第010937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3072402号房产、梧国用(2013)第012216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3072403号房产、梧国用(2013)第012215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4078251号房产、梧国用(2014)第004369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3070463号房产、梧国用(2013)第010930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3070467号房产、梧国用(2013)第010935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3070466号房产、梧国用(2013)第010933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3070465号房产、梧国用(2013)第010925号土地;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14078260号房产、梧国用(2014)第004372号土地的抵押物,在抵押顺位及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归还贷款的同时,原告贺州市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登记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永平名下)贷款1700万元的查封抵押物由借款方指定抵押物进行相应数额的解封解押。四、被告祝愿、祝楚舒、邓州丽、梧州市鑫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梧州金苑大酒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本案受理费27600元(原告已预交14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果不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依法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405执38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3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敏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00756542897D |
登记机关 |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梧州市新兴三路3号金苑时代广场2019#—2021#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