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9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21民初2979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方俊与被告董勇华离婚;二、婚生女董晴随原告方俊生活,婚生子董子硕随被告董勇华生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用;三、夫妻共同财产苏a7l9m3广汽本田小型轿车一辆、挖机中属于方俊及董勇华的份额均归被告董勇华所有,董勇华、方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二人各自承担,未收取的工程款由董勇华负责收取;四、董勇华支付给方俊相应的车辆及其他权益折款59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俊、被告董勇华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