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318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和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准,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市煦和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唯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福尔德水性漆业有限公司、徐新颖、朱晓芹、丁玉珍、朱晓霞、朱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江苏和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06元,由被告江苏和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356元,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市煦和物第-8-页/共8页流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唯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福尔德水性漆业有限公司、徐新颖、朱晓芹、丁玉珍、朱晓霞、朱烈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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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树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571361491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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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规划路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