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1132号 |
案号 |
(2021)苏0922执1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广友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其中12万元从2013年7月11日起、5万元从2015年3月25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按月息2%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5220元,由被告蒋卫东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并注明案号(附缴费通知),原告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