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淮民初字第01810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恢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5内返还原告李园园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时止)。二、被告张丽玲、卓明军对被告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3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8043元,由被告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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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丽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474734440X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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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淮阴经济开发区九江东路5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