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3民初4292号 |
案号 |
(2019)桂0103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一柳州市正虹金星锻造厂偿还申请人代偿款5251215.15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5年5月20日起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51215.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2、请求强制被申请人一柳州市正虹金星锻造厂支付案件律师费168024.3元;3、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何兴保、蒋金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吴海玲、何拥军的坐落于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10栋2单元11-1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柳房他证字第E014399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在担保债权额14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5、请求强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吴海玲、何拥军在其抵押的坐落于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在水一方10栋2单元11-1的房产价值范围外对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6、请求强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柳工商抵登字(2014)14031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械设备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额5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7、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柳州市正虹金星锻造厂、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何兴保、蒋金凤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48559元、公告费300元。8、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本案的执行费由上述六个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103执68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6809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兴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672450178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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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柳州市新和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