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2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8428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 1220005.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65554元(违约金已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 2020年 9月 20日,此后违约金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二、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 67000元。·5·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34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诚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53元,由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1028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27652058333 |
登记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路3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