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5民初3308号 |
案号 |
(2019)桂0205执1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帕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891468.97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891468.97元和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柳州市帕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96000元;三、被告柳州市帕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33374元;四、被告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正恒大投资有限公司、太康县职教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张电学、雷俊芝、张高生、张智坤、林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柳州市帕卡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柳州市西江路27号之一大东·星城国际1幢2单元11-1、11-2号的房屋两套以及大东·星城国际地下一层车库划定小车位135个申请拍卖,以实现其债权。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债务之间的差额,被告柳州市帕卡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六、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025元,由被告柳州市帕卡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正恒大投资有限公司、太康县职教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张电学、雷俊芝、张高生、张智坤、林平连带负担125368元,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657元。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由被告柳州市帕卡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正恒大投资有限公司、太康县职教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张电学、雷俊芝、张高生、张智坤、林平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205执16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746211.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电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742086472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柳州市燎原路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