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0********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4099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平尚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11,800元、截至2020年8月26日逾期还款利息21,731.67元、复利2,564.34元及自2020年8月2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7%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郭平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00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每月25日前偿还2,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复利于2021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款项支付至户名: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账号:82560620105000926);二、如果被告郭平上述任何一期未足额偿还,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郭平一次性清偿全部款项。本案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被告郭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