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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0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6192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4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387499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颜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1元,减半收取4556元,由被告颜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3-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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