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6民初1268号 |
案号 |
(2019)桂0126执2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韦华云借款总金额为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原告韦华云同意将其尚欠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的家电款共计捌万叁仟捌佰伍拾元整(¥83850元)(即原告韦华云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在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购买价值为肆万零伍佰伍拾元整(¥40550.00元)的家电、于2019年5月7日在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购买价值为肆万叁仟叁佰元整(¥43300.00元)的家电,未付款。)用于抵偿上述借款。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承诺法院解封其公司银行对公帐户当日,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通过对公帐户直接向原告韦华云支付壹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116150元)。余下的欠款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原告韦华云同意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分期偿还,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给原告韦华云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直至上述借款清偿完为止;二、本案受理费壹万肆仟壹佰陆拾元(¥14160元),减半收取柒仟零捌拾元(¥7080元)和保全费伍仟元整(¥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壹万贰仟零捌拾元整(¥12080元)由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承担;三、原告韦华云应在双方签订该和解协议当日就(2019)桂0126民初1268号案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确保不因该案件影响到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四、被告莫国柱(担保人)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韦华云不得再就本次纠纷向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六、如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韦华云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利息(以全部未履行款为基数自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126执207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4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6765828424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宾阳县宾州镇都市花园财政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