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龙新民再初字第1号 |
案号 |
(2015)龙新执字第01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定友源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00元,并支付从2009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42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5-12 |
发布时间 |
2015-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有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53122483T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2-23地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