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亚达沃斯游艇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99号 |
案号 |
(2015)琼海法执字第00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亚达沃斯游艇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勇及文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优先将会员证号为ZH00192AI的郑和会籍更名、过户至原告王根华名下,更名等费用由李勇、文艳共同承担;若该会籍未能过户,则将其名下的其他两席郑和会籍更名、过户至王根华名下,更名等费用由李勇承担;二、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根华支付泊位租赁费126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60万元的租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租金之日止;66万元的租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租金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18 |
发布时间 |
2015-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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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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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三亚市新风路创业大厦A座15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