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米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07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3民初553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瑞安与被告高米娜离婚。二、限原告张瑞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高米娜的陪嫁物品:661-6柜一套、6门柜一套、梳妆台一个、真皮沙发一套(3、躺1)、茶几一个、餐桌一个、椅子四把、鞋柜一个、电视柜一个、tcl55寸曲面彩色电视机一台、小天鹅滚筒洗衣机一台、美的三厢72柜式空调一台、美的冰箱一台、茶吧机一台、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各一辆、九阳料理机一台、电压力锅一台、电磁炉一台、挂衣架一个、双人被两个、双人褥子两个、夏凉被两个、双人褥单三个。三、限被告高米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瑞安彩礼款167550元。四、驳回原告张瑞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