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彩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535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由被告彭彩明、俞现菊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由被告彭彩明、俞现菊于2022年7月20日前还清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借款本息,利息以年利率11.0925%计算(限期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30000元;2021年7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30000元;剩余的借款本息在2022年7月20日前清偿)。备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彭彩明、俞现菊承担(未交),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已经退还原告,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