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秀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1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358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子龙、彭秀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李子龙、彭秀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相应复利。三、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李子龙、彭秀香位于弥渡县密祉镇中心村民委员会阳照村(弥房权证密祉镇字第2014-036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弥集用2005第00173号)房屋在债权额度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告李子龙、彭秀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备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被告李子龙、彭秀香承担(未交),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已经退还原告,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