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6民初2817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11与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南京灵岩山“人居森林”工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1)、(2)、(3);二、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租赁的土地【补充协议(2)中所载人居森林土地2930.4亩】返还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土地使用费9000000元返还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四、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土地租金(其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6937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返还租赁土地之日止的租金,按以下标准分别计算:598亩水塘、荒地、坡地按400元/年每亩标准计算,2332.4亩耕地、复垦地按500元/年每亩标准计算);(如两被告迟延履行,应当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占用土地的使用费,标准参照前述租金标准计算)。如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59元,由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交付至本院。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3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永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725199619R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通刘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