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辛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421********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91刑初73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1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辛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硕经济损失人民币85625.8元;三、被告人辛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硕经济损失人民币187167.12元;四、被告人辛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志国经济损失人民币2734元;五、被告人辛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阳兴滕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484.32元;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嘉旭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