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3民初9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文鹏、侯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亚凤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0元,由文鹏、侯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