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1534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644元。二、被告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1315.2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5328.8元,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082515947R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龙昆上村医专东侧B座二单元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