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150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小平、周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借款本金201625.98元、利息13001.58元(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律师费8000元,合计222627.56元,并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6二、如被告夏小平、周美华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有权以被告夏小平、周美华抵押的位于丹阳市华阳苑樱花楼4单元801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06595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9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元,由被告夏小平、周美华负担(此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