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05民初1795号 |
案号 |
(2019)皖0705执恢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昌友、张吕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秀恒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叶秀恒对被告万昌友、张吕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铜都天地花园39栋202室(房地产权证号2013019491-1-2)房屋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万昌友、张吕霞提供的抵押物(铜都天地花园39栋202室)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叶秀恒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万昌友、张吕霞、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万昌友、张吕霞、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705执恢7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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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万昌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68363387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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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建设新村1栋5号网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