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柯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1358号 |
案号 |
(2021)皖1721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苗红欠原告陈和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已付10000元,余额1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果被告柯苗红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陈和平依法对被告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利息自未履行时间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止。三、双方对本起民间借贷纠纷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2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