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永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1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2民初10159号 |
案号 |
(2019)冀0302执1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国芳、刘秀云、聂晶晶、张楚怡借款5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秦皇岛玖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国芳、刘秀云、聂晶晶、张楚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1元,由被告蔡永清负担,被告秦皇岛玖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302执17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89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