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8民初43372号 |
案号 |
(2021)京0108执14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尹燕丽未消费的服务费3300元。如果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尹燕丽已预交),由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国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059204067U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58号楼三层0301内3318\\33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