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6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11180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3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祝庚伟、董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万元,并支付利息599666.64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11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杨渊、王利平在最高主债权限额9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9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祝庚伟、董丽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杨渊、王利平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