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54号 |
案号 |
(2019)皖0202执恢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98553.8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6万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天瑞城市花园商住南楼一层1-7、9号网点、二层办公1-3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以以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债权额为1800万元。四、被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刘桂林、刘平对被告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刘桂林、刘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1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芜湖云帆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刘桂林、刘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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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庆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69574295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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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新芜路58号新利商厦8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