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海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21民初126号 |
案号 |
(2019)皖0221执1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俊海、郭配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26814.57元及利息164066.83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后续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张俊海、郭配菊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海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坐落在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南次二路158号01幢、02幢、03幢厂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27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18元,由被告张俊海、郭配菊、芜湖海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19-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221执13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1099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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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俊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76477900X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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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芜湖机械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