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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阎孺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6********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34民初3号
案号
(2021)晋1034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汾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阎孺临、刘宝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明保借款本金388.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9720元,共计135961元,由原告郭明保负担30000元,由被告阎孺临、刘宝琴负担10596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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