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03民初4229号 |
案号 |
(2019)皖1503执2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宇航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逾期利息、罚息23267.22元(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0.85%计算至2019年7月8日止),合计423267.22元;二、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宇航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逾期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5%计算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宇航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19-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1503执23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708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海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82090719R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六安市龙河路与梅山路交口振兴大厦2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