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03民初4441号 |
案号 |
(2019)皖1103执2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3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19-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1103执23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正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00670934064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