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67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6671号 | 
| 案号 | (2021)湘1002执143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谋玉补偿款49676元、逾期利息5855元(利息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9年11月7日止,以后利息按此计算到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合计55531元;二、驳回原告唐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由被告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8元,原告唐谋玉负担24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肖青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567675295M |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