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2********3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2民初1004号 |
案号 |
(2021)湘3122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文小平借款本金350 000元及利息(至2020年11月9日,被告黄凡尚欠原告文小平利息共计76 887元,2020年11月9日后以 350 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28%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文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文小平负担564元,被告黄凡负担3761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