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1********0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1刑初55号 |
案号 |
(2021)湘0921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文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文政的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宁的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