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3民初2735号 |
案号 |
(2019)皖0103执4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12520元、欠息复利77.37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朱宪军、李桂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88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负担788元,由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朱宪军、李桂玲共同负担68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朱宪军、李桂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19-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103执41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19969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兆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44857568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