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22民初2112号 |
案号 |
(2019)皖0322执1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衡君与被告蚌埠市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蚌埠市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衡君购房款344970元、按购房款344970元的日万分之一支付原告衡君违约金,自2017年4月16起至退清购房款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1元,减半收取3631元,由原告衡君负担531元,被告蚌埠市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皖0322执18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170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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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洪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2052914816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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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