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4********1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32民初710号 |
案号 |
(2021)云2932执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庆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年利率6%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第三人高福海不承担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