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421********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422民初1942号 |
案号 |
(2021)云0422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澄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婚生女张涵荃随原告张紫怡生活,自2021年1月起,每月由被告杨志刚支付张涵荃抚养教育费1200元,直至张涵荃独立生活为止,具体履行办法:定于每年的2月1日前支付每年的抚养教育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澄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