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02********3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844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郑尧安、张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立志、丁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18年7月18日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6753元,由被告郑尧安、张永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