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3民再2号 |
案号 |
(2019)冀0923执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4)东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2、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千红共同给付原审原告货款87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被告、第三人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冀0923执6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72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秀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35325607H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