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4********3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4民初2399号 |
案号 |
(2021)冀0634执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荣轻、刘文匣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01,099.93元、利息28,235.3元,并按年利率18.954%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荣轻、刘文匣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234.6元;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李恒太、文京茹、孟少辉、孟娜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承担55元,被告刘荣轻、刘文匣、李恒太、文京茹、孟少辉、孟娜承担1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