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兴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1民初398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兴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953.99元(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合计30953.99元。二、张兴旺同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和复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4元,由张兴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