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3民初868号 |
案号 |
(2019)苏1202执1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子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0万元,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202执116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5557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5271811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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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九龙镇九龙村八组 |






